親人過世,不只要處理後事,遺產稅以及綜所稅也需要處理,納稅義務人死亡當年度,原則上仍應課徵綜所稅,須由配偶、受扶養親屬協助申報;若無以上人員幫忙申報,則須由繼承人負責處理。
內容索引
往生者為被扶養親屬
受扶養者於課稅年度實際扶養未滿整年度時(中途身故)依舊可列為受扶養者申報,其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同樣可全額列報。
遺有配偶者
若身故者疑有配偶,便是由配偶在隔年5月負責合併申報綜所稅,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,同樣可全額列報。
往生者為納稅義務人本人
若往生者沒有配偶、扶養親屬,或是配偶非我國稅務居民的情形,則由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,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,辦理結算申報。
在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綜所稅的情境中,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會受限,只能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率,換算減除可減除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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